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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飲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3
06/11
13:15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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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13:15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屏東縣 分享

青少年飲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近來天氣炎熱,市售手搖飲料店,為吸引消費者目光,紛紛推出創意新品,研發酒精飲料,於飲料中加入啤酒或威士忌等酒品,甚至有業者於學生聚集的補習街,大剌剌推出18歲以下也能喝的「紅酒飲料」,無疑是鼓勵青少年飲酒。

屏東縣政府財政處表示,請業者勿提供含酒飲品予兒童及少年,請家長注意家中未滿18歲青少年是否有誤買含酒飲品,以免未成年飲酒,導致身體機能受損。民眾如發現菸酒不法情事,請撥打08-7323848或110或0800-867890檢舉。

財政處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財政處呼籲民眾選購酒品時,確實認明載有優質酒類認證紅色(W)標誌的酒品,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菸酒。

上傳時間:2013-06-11 13:1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蔡秀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