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自行車是近年來相當風行的運動,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關心民眾休閒運動的安全及權益,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就轄內觀光遊憩地區自行車出租業者進行訪查,保障消費者租用自行車之消費權益。消保官本次前往新北市坪林區及八里區查核自行車出租業者營業情形,發現業者提供之車輛狀況大致良好,附有煞車、車燈、反光裝置及響鈴,出租時採取登記消費者證件號碼、押證件或填寫租借單等方式,出租時會向消費者說明租借時間、費用或以公告方式告知消費者,倘遇有緊急事故業者皆能提供救援服務(如以車輛載回消費者及自行車)。但業者目前皆未能提供人身意外保險之保障,倘遇有消費者損壞車輛或遺失車輛,於租用前亦未能明確告知處理方式,業者表示多是視個案再與消費者協調賠償方式。消保官表示,消費者於租用自行車從事遊憩活動前,應選擇適合自身的自行車(如大小、高度),並於出發前詳細檢查車輛狀況,騎乘時仍應注意自身體能並遵守交通規則。又目前最常發生之交易糾紛通常是車輛有損壞或遺失,消費者與業者就賠償責任時有爭執,倘遇有此情形,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可先拍照保存證據,再向本府提出申訴,循消費爭議申訴協商之程序處理,以確保權益。
上傳時間:2013-09-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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