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資源維護費收取自治條例草案引發討論胡市長建議調整型態退回再酌
市府水利局今(16)日於市政會議提案「臺中市地下水資源維護費收取自治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市長胡志強認為訂此條例,保護水源的意義遠超過收費的意義,但他擔心是不是「有錢就可以一直抽?成本會不會反應在房價上?」因此建議水利局稍微調整型態,最後決議此案退回再酌。
劉局長報告指出,各大型建案工程大量抽地水下,根據都發局統計,從民國96年到101年,臺中市抽水量達到5億4千205萬噸,平均每年抽取9千萬噸,相當0.45座石門水庫水量,訂這項自治條例是基於愛惜水資源及地下水資源管理,預計平均一年可收到地水資源維護費6億元。
胡市長首先關心「是不是五都這樣做?」劉局長答說「這是五都首創。」胡市長則指出,在今天以前他沒有看過這個案子,他認為水利局主要目標是想要避免或減少抽取地下水,是「以價制量」,但會不會「有錢就可以一直抽?」這樣會抽到讓市府受傷,也讓他人受害。
胡市長也擔心,是否養殖業者如果只要付錢就可以一直抽,建商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會不會將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劉局長則說,如果建商回補注水量為抽取水量三分之一以上,則可以免繳納,主要讓各界有地下水保育的觀念。
胡市長強調,這項條例保護水源的意義遠超過收費的意義,送議會審議時可能也會有爭議,他建議水利局一定要強調保護水源、防止地層下陷,抽水必經審查,通過後按量計費,這種邏輯應該交待清楚。
都發局長沐桂新則提到,地下水資源維護費用對臺中市開發商增加不少負擔,臺中市在暴雨期的雨量會補注水脈,一次性抽取,雨季過去之後,水脈會回來,長期性的抽取則對地質有長遠影響,建議應該將二者進行分析,再研究如何收費。
經討論,胡市長表示,這個法案容易產生爭議和誤解,條例名稱如果叫作「維護地下水資源自治條例」可能較妥當,建議調整型態與感受,先退回此案再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