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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業雇用之律師適用勞基法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起生效。
2013
10/15
12:54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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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2:54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法律服務業雇用之律師適用勞基法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起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法律服務業雇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

轉33或36、3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有關法律服務業雇用之律師之工作時間、薪資、休假等福利措施待遇與權益自適用即日起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惟勞工應負擔之義務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倘勞資權益有爭議時,可透過勞資爭議協商管道,共營機構與勞工和諧之職場關係,俾創勞資雙贏。

上傳時間:2013-10-15 12:5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高春霖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