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重陽禮金並簽個資同意書 議員要求檢討妥當性及內容正確性
今年重陽節禮金發放,各公所請老人家在領取時一併簽署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議員蔡雅玲認為,選在發放禮金的時間點以及同意書未記明期限,都很不妥,要求檢討。副市長黃國榮除表示認同議員看法外,也強調會提醒公所注意,並對市民及公務員加強個資保護宣導。
議員蔡雅玲今(15)日於業務質詢時表示,北屯區公所日前卻利用發放重陽禮金時,要領取的老人家簽個資使用同意書,質疑時間點不妥適。而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規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者名稱、目的、個資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但實際上同意書並未載明利用期間,質疑是否簽一次就可「吃到飽」,非常不妥當。
蔡議員也說,重陽禮金發放要求簽個資使用同意書,她也贊同,但不應選在發放禮金的時間點,以免老人家會誤以為要簽才能領取禮金。而內容也應該請法制單位再確定,更嚴謹。希望民政局再檢討。
民政局長王秋冬表示,其實各公所選在發放禮金時請領取人簽個資使用同意書,可避免再找其他時間簽,反而不方便;而且由民政局保管個資,「備而不一定用」,有寺廟等非公務機關要發放禮金或禮品,民政局依規審查符合規定後,也可提供參考使用,其實對老人家的權益反而有保障。
至於重陽禮金個資使用書未敘明使用期間,王局長也認為不妥,承諾將再檢討。
副市長黃國榮表示,未來會提醒公所特別注意簽個資同意書的相關規定與適當性,同時也會加強對市民及公務員宣導正確的個資保護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