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外資匯入資金應確實依申報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用途使用中央銀行近期查獲某外資自取得FINI身分以來,從未持有國內有價證券,卻數次於資金匯入後,短天期內再匯出,已藉此獲取匯兌利益,似有藉投資國內證券之名實行炒作匯率之嫌,並已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處理。茲重申外資匯入資金應確實依結匯申報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用途使用,以符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各保管銀行請轉知所屬外資客戶應確實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在此並呼籲各保管銀行,因兼具外資結匯申報代理人身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與申報義務人同樣負擔誠實申報之義務,宜建立內部控管機制,確認外資匯入資金符合結匯申報相關規定,以有效預防類此事件發生,落實法規遵循。附件:法規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條文、「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及第9條條文)
上傳時間:2013-10-22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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