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議員質詢港北地區養羊場部分,新竹市府說明如下:該申設之畜牧場為養羊場,其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依法可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使用,故本案之土地為可供畜牧場使用。
該養羊場依法提出畜牧場使用申請,經區公所初審後送本府複審,新竹市府會都發、工務、環保等相關單位審核同意後辦理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定,業者再據以辦理建照之申請,經工務處審核後核發建築執照,俟所有設施興建完成經會勘符合後再核發畜牧場登記證。
本案土地面積1500.25平方公尺,容許使用面積1200.2平方公尺,牧場登記面積635.8平方公尺,最大飼養規模150頭,主要飼養動物為乳羊。為避免對週遭環境的影響,該場羊舍建物高度拉高至7.9公尺高,飼養欄採高架床飼養,羊隻不落地,不放牧;糞尿處理採固液分離,固體為糞便作成堆肥,可提供農民種菜施肥用,液體為尿液收集於儲存桶再抽走,故不會排入溝渠,影響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