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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業者遷移他處 消費者得請求退款
2013
11/28
13:22
天眼日報記者
黃佩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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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13:22
天眼日報記者 黃佩禎 新北市 分享

美容業者遷移他處 消費者得請求退款新北市轄區內各類美容業林立,美容消費糾紛時常發生,美容業者推銷產品手法千奇百怪,利用消費者愛美心理提供高額消費,導致常有美容消費爭議發生。日前有某位女性消費者投訴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表示自100年開始,前往新莊某連鎖SPA館美容,前後已花費約20萬元,但該SPA館自102年4月停止營業,並將該消費者引介至三重館服務,但因三重館要求每次均需付費服務(如做臉500元,做身體600元),消費者認為交通不便,且以前業者均係提供免費服務。故消費者要求店家退還未消費之美容產品金額98,000元,但該店家卻以推託敷衍態度回應該消費者。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時,該業者表示因新莊館美容師生病,故無法提供美容服務,但已轉介三重館繼續美容服務。至於未消費美容產品金額98,000元,係消費者認知誤會,因消費者購買產品已全部開封使用,故無法全額退費。業者於協商會議亦表示願轉介新莊地區美容中心,且提供免費美容服務。但消費者堅持退費98,000元,最後本案協商未能成立。

市府消保官認為當初美容定型化契約約定服務地點為新莊館,後因新莊館無法提供美容服務,縱因業者提供三重館美容服務,但因交通不便,而且消費者擁有選擇權利當可拒絕前往。故而本案係可歸責於業者事由,消費者得終止契約,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2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惟鑑於本案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均已拆封,故業者無法全額退還98,000元予消費者,然市府消保官仍建議雙方因就退款金額再行討論,並要求業者應妥適處理。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市府消保官將不定期調查轄區內美容業者,督促美容業者落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符合美容產品商品標示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上傳時間:2013-11-28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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