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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勞保發生職災勞工死亡,雇主需賠償620萬元
2013
12/16
12:26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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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12:26
天眼日報記者 張興誠 屏東縣 報導
未投勞保發生職災勞工死亡,雇主需賠償620萬元

近日屏東縣發生三起職災案,因雇主未替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必需自行負擔勞工損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已積極在協助勞工爭取權益,若雇主有替勞工加保,就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及失能等各項給付以減輕負擔,沒有加保,就無法向勞保局申請各項給付。

勞工處長林德輝表示,有業者所僱用的勞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死亡,雇主需賠償620萬元,另兩家營造公司,所僱用的勞工到職當日即發生重大職傷,目前1名勞工已截肢,另1名勞工需終生受人照顧,勞工處協助勞工爭取權益中。

林德輝指出,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也是社會福利政策的延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第8條意旨,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亦由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受僱於僱用勞工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勞工得由雇主辦理參加勞保。

參加勞工保險不但可以保障我們的健康與平安,更有多項的給付可以請領,例如在退休時可以請領一次老人給付或年金給付、生產時可申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其中還包含了職受業災害﹝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等等均可申請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有了勞工保險,可照顧勞工,讓勞工能安心工作,雇主抑可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並避免違法受罰,使企業能夠永續經營;林德輝提醒企業經營者,務必替所屬勞工辦理投保,另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亦可參加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增加自己的生活保障。

上傳時間:2013-12-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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