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農曆新年將至,百貨業者通常會在大年初一以推銷「福袋」來聚集人潮,並以提供大獎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鑑於以往福袋銷售常引起許多消費爭議,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去(102)年5月即對外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要求業者應該將活動辦法、福袋內容、退換貨方式及稅額等重要資訊明確揭示,以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於
消保官表示,參照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之商品金額,顯然該等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則表示,雖然在相關DM上有進行限制,但在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官當場仍要求二業者應將相關限制取消,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承諾屆時會將活動現場、看板及紅利券上之使用限制予以刪除,同時也將相關紅利券之面額分別改為「100元x21張」及「100元x10張」,以方便消費者使用。惟先前載明於DM上之資訊因已發送或送印而無法即時修改,二業者亦表示仍會在屆時的活動辦法中載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