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陳明及蔡安派於98年1月11日1時許接獲民眾廖○○報案稱渠騎乘機車於嘉義市忠孝、博東路口遭不明自小客車撞擊後逃逸,致廖民雙腿骨折送醫急救,陳、蔡2員受理後即徹夜積極偵辦,經調閱4處路口監視器比對後,於當日9時查獲林姓涉嫌人,經偵訊後坦承涉案,全案始告偵破。事後廖民感念陳、蔡2員體民所苦,積極認真辦案,於2月17日親送「民賴明安」獎牌1面至交通隊贈與陳、蔡2員,場面溫馨感人,警察為民服務好事又添1樁。
嘉市警方強調,民眾發生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應立即打「110」報案,若有人受傷應協助就醫,勿以為事小疏於報案而逕行離去,以免涉及肇事逃逸責任。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未依規定肇事逃逸者,無人受傷時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致人受傷或死亡時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呼籲全體市民應遵守交通規則,不要輕易以身試法,共同營造嘉義市更好的交通品質與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