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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查核桶裝瓦斯交易價格及鋼瓶安全
2014
05/12
10:57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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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0:57
天眼日報記者 何莉玲 新北市 分享

消保官查核桶裝瓦斯-恆春煤氣行.JPG

 

消保官查核桶裝瓦斯-新莊區源盛煤氣行05.JPG

 

消保官查核桶裝瓦斯交易價格及鋼瓶安全

液化石油氣為民生必需品,液化石油氣的交易秩序及安全,攸關市民消費權益,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於日前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會同市府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前往轄內15個行政區域45家瓦斯行進行行政調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本次抽驗218隻鋼瓶,其查核項目包括「業者定型化契約使用情形」、「瓦斯銷售價格揭露」、「桶裝容器安全標示」及「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容器標示之灌裝重量相符」等項目。經查45家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銷售價格揭露及桶裝容器安全標示部分皆符合規定。惟「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容器標示之灌裝重量相符」部分,有8家業者共計27隻瓦斯鋼瓶未依規定灌足量液化石油氣重量,在家數比例上違規家數比例為18%;在鋼瓶比例上違規鋼瓶比例為12%(詳附件)。另外,蘆洲區1家瓦斯行於店內存放已灌裝液化石油氣儲氣量1,002公斤(51支桶裝瓦斯),明顯違反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規定,業已移請該管轄消防局分隊處理

消保官表示上揭業者如涉及液化石油氣銷售重量不足部分,將會依「石油管理法」第47條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如違反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之總儲氣量規定時,將會依「消防法」第42條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此外,消保官要提醒消費者,現行「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契約書」已規定液化石油氣空桶退瓶時,原瓦斯行須退還押瓶費,消費者已不用買斷。其次,消費者換瓦斯時如原瓦斯桶有剩餘殘氣可以辦理退費。另外,消費者叫瓦斯時要記得檢視容器安全認可標示有無過期以及瓦斯是否灌足重量,以保障自己權益。

上傳時間:2014-05-1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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