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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壞包裝袋店家拒絕更換商品
2014
06/26
09:50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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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09:50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分享
拆壞包裝袋店家拒絕更換商品

日前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說她在中和區一家日系大型平價百貨店購買了13件小孩衣物,其中2件因尺寸過小,隔日至原店換貨遭店員以其中1件商品包裝袋被毀損為由,不同意更換。消費者認為店家既標榜商品30日內可換貨,如今僅因包裝袋毀損就不讓消費者換貨非常不合理,遂向消保官投訴。

案經市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消費者於會中表示該包裝袋破損是因為袋內衣服較厚還用紙板支撐,致使衣服從袋中抽出時撐破袋口,認為是包裝袋設計不良所致。而業者代表說明包裝袋是採夾鏈設計並無設計不良,依公司退貨規定已明定「僅接受吊牌尚未剪下,商品包裝未拆封,且商品保持全新、完整、整潔狀態下之商品退貨及換貨。」實無法讓消費者辦理退換貨。因雙方協商並無共識,致使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並沒有七日猶豫期(鑑賞期)適用,消費者交易前應該仔細檢查商品是否完整無瑕疵,否則買賣完成後除非商品有業者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或是屬於保固範圍內,出賣人並無退換貨的義務。

上傳時間:2014-06-2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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