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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至摩托車出租店行政指導
2009
08/31
15: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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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31 15:1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文怡 花蓮縣 報導

暑假期間係觀光之旺季,尤其具有好山好水之花蓮每年均吸引大量遊客湧進,有些遊客為欣賞花蓮之明媚風光及親聆大自然之呼喚,即會捨大型交通工具而代之以小型摩托車,摩托車之機動性及其風馳電擎的快感尤令觀光客喜歡,其中以年輕族群為最;惟今年暑假期間縣政府消保官室接獲外地來花蓮觀光之遊客申訴電話,言稱汝等於火車站前之機車出租店承租機車出遊,事後退還租車時,卻為店家栽贓車輛有刮痕,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一小部分不肖業者之惡質行徑委實讓觀光客遊性大壞,亦嚴重傷害花蓮觀光形象。

縣政府消保官鍾文欽為遏止這股歪風,特於8月31日無預警至花蓮火車站週遭之車輛出租店(小客車及機車)作實地查核,鍾消保官向業者作營運倫理規範及契約範本之行政指導,強調車輛保險、車況事前鑑定及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之重要,並請業者能自律,並事前做好糾紛預防以維護商譽並提昇花蓮觀光水準,如此方能使觀光客迴遊,進而帶動地方之商業發展;否則任令不肖業者惡意剝削觀光客,到底僅會讓花蓮之觀光產業向下沉淪。

上傳時間:2009-08-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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