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供認固定請人按摩,協助其脊椎傷痛之復建。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楊秋興11日砲轟陳菊顯已違反醫師法規定,讓非醫事人員擅自從事醫療行為,破壞國家醫師專業制度,並且使視障朋友誤陷法網,揹負刑事責任,非常不應該。
楊秋興同時向高雄地檢署喊話,他要求檢方不要再當陳菊的錦衣衛,而持續掩飾其罪行,對此一違反醫師法案件應該主動偵辦提起公訴,以符法紀。
楊秋興指控陳菊於氣爆當晚在官邸按摩享受,漠視氣爆發生的危機;陳菊否認,並供稱她自從脊椎摔傷之後,半年來,都固定有請按摩師協助復健,並不是按摩享受。
楊秋興指出,依照衛生署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按摩係非屬醫療行為,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為目的,但如有逾越此範圍,並以矯正、治療人體疾病及傷害為目的,所為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執行醫療行為,應受醫師法第28條規定的約束。
楊秋興說,陳菊否認按摩舒活,而係請按摩師協助其脊椎受傷的復健,則依前述衛生署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陳菊是在治療脊椎傷痛的疾病,請按摩師按摩是在治病,協助復健,所為已屬為陳菊進行醫療行為層次,而屬從事醫療行為。
並且她主觀認知上,是讓不具醫事人員資格的按摩師執行醫療行為,其用意非常明顯。
楊秋興認為,陳菊既供認請人按摩復健,事實涉及治療的醫療行為或其他輔助醫療情事,已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市府衛生局若未主動查辦移送法辦,高雄地檢署也應主動偵辦,不能視若無睹。
楊秋興進一步指出,陳菊自稱半年來都固定請按摩師按摩協助復健,她讓非醫事人員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半年期間所為連貫、反覆、多次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係集合犯,應成立違反醫師法一罪。陳菊和按摩師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犯。
(參考資料):
1、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醫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
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4、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3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648號函釋
5、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82157號函規定
上傳時間:2014-09-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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