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今(103)年繳納健保署開單收取的102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後,可以在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扣除額嗎? 第47期 (2014/09/25)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是以「費用發生」的年度報列費用,因此民眾在「今(103)年繳納」102年度股利所得、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不能做為今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而應於明(104)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為健保費的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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