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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餐券遺失難追償,應妥慎保管護權益
2014
10/06
10:06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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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10:06
天眼日報記者 賴玉蘭 新北市 分享

網購餐券遺失難追償,應妥慎保管護權益

餐飲業者如發行餐券,常有優惠措施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如透過團購方式購買,更可以較優惠價格取得餐券,不失為消費者搶好康享優惠的方式之一。但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日前接獲一消費申訴案件,有一位消費者表示於團購網購買10張知名連鎖餐廳之餐券,但因不慎被小孩當廢紙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

法制局表示,餐飲業發行之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依民法之規定,發行人對於提示證券之持有人有依證券所載內容為給付之義務,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給發行人。如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換言之,餐廳業者對此類餐飲禮券之使用方式為「認券不認人」,且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適用民法第728條之結果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頂多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或請求補發。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買餐飲禮券時,除應注意「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更應妥善保管以免遺失而蒙受損失。

上傳時間:2014-10-06 10:0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賴玉蘭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