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補習班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任何行為發生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規定,本縣轄管短期補習班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提供本縣轄管短期補習班所有員工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本府重申絕不容許任何本縣轄管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
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規定者,包括:
(1)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雇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任何人在受雇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或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本縣轄管短期補習班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無性騷擾情事之工作環境,防治性騷擾人人有責,所有人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