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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小貨車肇事逃逸澎湖馬公警方即的偵破法辦
2009
03/05
14:55
府會記者
林筱芬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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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14:55
府會記者 林筱芬 澎湖縣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北辰街口於2月22日05時55分發生1起自小貨車與普重機車擦撞,造成女駕駛左腳擦傷,肇事者當場逃逸,事後經被害人報警處理並提供有限資料(藍色自小貨車、白鐵車斗、及遭撞普重機車前車頭留有大量牛油),經警方全面清查,於22日09時38分許經馬公交通分隊員警循線查獲肇事者,經帶隊調查,犯嫌坦承犯行不諱,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馬公分局分析統計98年1月份止分局轄區計發生酒後駕車肇事案件計12件(不含A1類)、死亡1人、受傷14人,與去(97)年同期發生5件、受傷5人比較有大幅度增加,另主動攔查酒後駕車計有18件,顯現酒後駕車肇事比率明顯偏高,已嚴重危及用路人之安全。警方表示,為了確保用路人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將加強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增加勤務的次數與密度,並於各餐飲、娛樂場所及市區與郊區聯外主要道路,實施機動及定點攔檢取締工作,請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害人害己。

警方強調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增訂肇事無死傷逃逸處罰新規定,故縱然於夜間不慎撞及停於路旁之車輛仍應報警處理,否則難辭肇逃之責;另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馬公分局呼籲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酒後絕對不要開車,以免害人害己。另肇事發生時警方到達前均不應離開現場,這是最安全的做法,但若當事人傷勢較輕微,且真的非先行離去不可,建議做到下列2點以免觸法:1立即主動通知警消救護人員,並留下個人基本資料與連絡方式,表明並無逃逸之意圖與負責之心。2儘量留一位同伴在現場照料傷者,並確保現場在警方到達前保持完整,以免影響日後事故責任之鑑定。

上傳時間:2009-03-05 14:5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筱芬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