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花蓮縣研商光榮工業區範圍內砂石業者申請用地變更相關疑義第二次會議
2009
09/09
19:46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552) | | | |
2009-09-09 19:46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研商光榮工業區範圍內砂石業者申請用地變更相關疑義第二次會議

花蓮縣政府昨日於縣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研商光榮工業區範圍內砂石業者申請用地變更相關疑義第二次會議」,由副縣長張志明主持,會中針對第一次會議有疑義部分,請城鄉發展處先行與各業務單位協商後,列出四項提案於會中討論並作出決議,以期透過縣府跨局處研商解決停擺已久的光榮工業區開發問題。

會議討論包括,提案一、工業區範圍界定;提案二、工業區公共設施劃設;提案三、按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9條規定所劃設公共設施,未來是否得以工地公用方式撥用;提案四、依據開發行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光榮工業區是否認定為各別開發行為或整體開發行為等。

關於光榮工業區範圍界定,原編定面積為66公頃,後因築堤及土地重測,面積縮減為64.791583公頃,又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解編原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9.7公頃廢編為一般農業區,面積調整為55.1公頃,今因工業區西南角現況仍作農業使用,面積約有8.64公頃,建議一併予以解編。經討論後張副縣長作成決議,工業區最後面積約為46.64公頃,但對於河川治理計畫區則要請工務處與九河局確認,在東南角靠近木瓜溪與花蓮溪這一區塊範圍在哪,並於下次會議中提出,屆時才能具體確定整體工業區範圍。

有關工業區公共設施規劃,目前擬定光榮工業區採整體規劃,廠商個別開發的方式,涉及範圍內公共設施包括道路、排水及綠帶等,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9條應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綠地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經討論後作成決議,將按照產業升級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至於詳細道路寬度與公共設施位置,請城鄉發展處與業者討論後,於下次會議中再提出確認。

至於劃設公共設施是否得以公地公用方式撥用,由於光榮工業區土地為國有,管理單位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農場,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指出,倘涉及國有土地作公務或公共使用,請需地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之規定,循序辦理撥用事宜。張副縣長表示,此項討論則按照法律程序,核定計畫通過後、公告通過後,撥用程序再依法辦理。

關於提案四的工業區開發則分成三階段辦理,首先,工業區整體架構則請城鄉發展處把規劃案計畫完成後送工業局轉環保署審核;其次,待審核通過後,個別專門開發案則按照規模,使用不同環評相關法規辦理環境永續;環評也通過後再按照水污空污等各項法規辦理,以取得許可證。

最後,為讓光榮工業區內廠商順利配合整體規劃案進行與申請程序,張副縣長指示城鄉發展處規劃出整套行政流程圖,包括配合的相關單位及需要請示哪些中央單位,一來能增進作業效率,二來能針對此案件有全盤性的了解,流程圖將於下次會議中一併提出確認。

上傳時間:2009-09-09 19: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伍春幼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