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相關規定,因道路中斷無法返回居所者,租金補貼至道路搶通後一週,然考量道路搶通時間點難以認定,及災區生活機能,高雄縣政府擬放寬標準,從優補助至12月底,若有特殊案件將以專案方式處理,方便災民安頓及學童就學。
工務處長陳存聰指出,根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0點,房屋未毀損,因道路中斷尚未搶通,無法返回居所者,自行租屋補貼或生活賑助金發給至道路搶通日後一週為止,最長核發六個月。
然而,近來「道路搶通」之定義屢有爭議,工務處指出,即便主要道路搶通,難保村里亦同,且通行後未必可供一般車輛通行,為避免認定困擾,建議如那瑪夏鄉、甲仙鄉小林村、六龜鄉大津、中興、新發、荖濃、寶來等村及茂林多納村,依南部乾季期間直接認定至年底。
社會處長吳麗雪也表示,近來災民即不斷反應,「道路搶通」定義為何?是高雄客運可行駛稱為搶通,還是可提供四輪傳動車通行,回到家園後,水電未恢復供應如何生活,且考量災童就學問題,不可能立即回原校就讀,認定上有困難度。
社會處進一步指出,以桃源鄉建山村為例,該村道路雖已搶通,但因鄉親返家後,仍未獲得足夠生活便利性,仍須進入災民中繼站或外出租屋、暫居親友家,十分不便。
考量災區生活機能及居民返家安居之安全性,因此,縣府在昨(7)日第二次災後重建委員會上決議,將依作業規定15點授權縣市主管機關直接認定發放標準,擬延長補助生活賑助金至12月底,若有特殊案件則以專案方式處理。
目前社會處受理之租金、生活補貼約千戶,其中,工務處收件594件,核撥118件,而中央補助之縣府生活賑助金額為八千萬,若補助至年底,補助金不足額部分,縣長楊秋興也於會中決議,將以賑災基金會款項支應,方便災民安頓及學童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