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人行空間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二次修正案即日起實施
在配合永續發展理念持續高漲的浪潮下,台南市特於93年2月12日起發佈實施『台南市人行空間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立足於以人為城市設計的尺度觀點下,塑造出安穩、寧靜與舒適的人行環境。本原則自93年施行以來至本年度9月以來已完成339處人行道設置,共計56092.448公尺。
本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為能因應都市發展趨勢,在符合社會期待下,迄今已完成兩次檢討修正。
第一次修正於94年6月29日完成,此次修正重點著重於加入綠化投影等規定,希望藉由此舉改進人行空間品質,提高台南市綠化面積,發展永續生態城市。
第二次修正於98年9月3日經「台南市第九屆第八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次修正重點著眼於永續發展下公平正義原則及實務可行性之考量,一方面將「綠化投影面積」調整為「綠覆面」,明確說明其計算方式;另方面考量路寬十八公尺以下道路係屬次要道路或區內出入道路,其交通流量小,汽機車直接穿越退縮建築部分或騎樓地對於道路交通衝擊與安全性影響較小,且實務上基地狹小條件下設置集中式車道有其困難性,故將「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須留設集中式車道之規定,修改提高至「十八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須留設集中式車道之規定,以利執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