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焚化廠核發之進場許可有效期限將於98年12月31日止到期,為利展延作業進行,各業者之基本資料若有異動,請事先備妥書面資料於98年10月31日前送環保局審查,環保局得展延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
目前焚化廠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費用已自98年8月1日起調降為1,590元整,故已辦理進場許可之業者可視情況增加申請進場之廢棄物數量,有意願調高進場量者請於98年10月31日前向環保局申請,進場量維持不變者,環保局則於辦理展延之同時,辦理溢繳保證金退還作業。
另依據進場管制要點規定,已申請進場許可之業者若連續3個月或1年內有6個月以上未清運進場者,環保局得逕行廢止進場許可;為落實焚化廠進場管制作業,目前經焚化廠核發進場許可之業者若有前述情形者,該局不逕為展延許可證,並將函請該公司重新申請進場,未重新申請者,原許可證將逕行廢止,以確實掌握進場業者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