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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仲裁案,縣府除向法院提出異議,並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2009
09/14
19:43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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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4 19:43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雲林縣 報導

雲林縣林內焚化爐仲裁案雲林地方法院發出強制執行命令逕行查封縣府公庫,對於法院未評估後果即逕以查封公庫,影響甚鉅,其中尤以弱勢團體權益為最;縣府目前已透過法律程序向雲林地院提出異議,並立即與相關單位協商,尋求解決之道,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

縣府於今年6月15日收到裁定書,蘇縣長即多方奔走尋求解決方案,主要即是擔心公庫遭查封後恐影響全縣縣民之權益,同時3度去函法院提出說明;期間更於7月6日率同財政處副處長張永靖及環保局副局長林長造拜會雲林地方法院王院長,希望考量縣府公庫公產均與縣民相關,建請勿隨意強制執行;8月4日並函文法院提出異議狀。

法院查封縣府公庫,即日起有上百個專戶數十億元遭凍結,影響所及包括所有社會福利救助、獎助、身障就業基金、社工人員離職儲金、教育紓困基金、教育代辦經費、無障礙設施改善、縣政府保管款、縣統籌分配專款,重劃及徵收補償金專戶等,影響全縣縣民之權益尤以弱勢為最。

蘇縣長說明,強調縣府絕對有誠意及還款能力,同時也在積極尋求解決方案,法院強行扣押公庫實非妥適,目前縣府已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款,行政院亦指示環保署與縣府協商補助還款額度,因此行政院環保署已於98年8月21日函請本府估列補助金額1億7,482萬元,要縣府編入99年度上級補助收入預算,縣府亦依照規定完成編列。

自籌財源部分,縣府已陸續提送雲林縣議會3次(98年2月10日、98年4月20日及98年5月14日)申請貸款墊付,惟均遭議會以「請儘速擬定營運計畫向中央爭取經費補助」為由,退回申請墊付案(98年3月16日、98年5月6日及98年7月6日)。經縣府於98年7月16日第4次向雲林縣議會提案墊付支付林內垃圾焚化廠仲裁判斷金額,合計新台幣30億2,572萬4,000元整(民甲214),惟議會第16屆第22次臨時會審議時以流會收場。第23次臨時會已排入議程,縣府將積極尋請議會支持。

最後縣府強調,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3規定:「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揭櫫其立法理由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之1第(四)項規定,只要涉及公務之推行或損及公共利益,應先詢問本府之意見,況縣府尚有不動產可供查封,為何非得查封縣府公庫,實非妥適之執行行為。因此縣府將透過法律程序向雲林地院提出異議,並立即與相關單位協商,尋求解決之道,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

上傳時間:2009-09-1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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