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為帶動文化觀光產業發展,行銷地方特色及優良形象,在15日召開縣務會議審議通過「苗栗縣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辦法」,規定補助金額每案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電視電影片、電視連續劇片及電影片以新台幣兩千萬元、紀錄片每片兩百萬元、廣告片每片一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為行銷苗栗十八鄉鎮市形象及地方特色,鼓勵影視業者到苗栗取景拍攝影片,帶動文化觀光產業發展、提升遊客人次及產值,特別擬訂「苗栗縣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辦法」,只要是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或經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廣播電視廣告業等均為補助對象。
影視業者製作影片之內容也需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苗栗縣有正面效益且具公開播映計畫,而外國影片必須在國內有合法登記代理之廠商。
另外,縣府為有效提升就業率,獎勵投資人多進用苗栗縣民,今天縣務會議也審議通過「苗栗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只要依法完成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均為獎勵對象。
獎勵方式,投資人每新進用一位設籍於苗栗縣縣民繼續達一年以上者,得向縣府申請補助,經核定後,補助該投資人每員每月新台幣一萬元整,為每員之補助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該自治條例明訂補助上限,核准補助每一位投資人進用設籍苗栗縣民之員工人數上限為二百人,核准補助所有投資人進用設籍苗栗縣民員工總人數不得超過二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