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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勞工工時書面約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喔!
2015
02/05
14:36
天眼日報記者
楊宗堡
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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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14:36
天眼日報記者 楊宗堡 新竹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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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雇主請注意喔!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勞工,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報請本府勞工處核備後始生效力,方可不受勞基法相關條文之限制。

勞工處表示,去(2014)年新竹市地區報核責任制約定書,以保全業保全人員及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工為多,人次達1,305人。近年來,時有責任制勞工反映工時過長,勞工處強調,責任制勞工並非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甚至無例假與休假,雇主仍應考量勞工之健康,避免勞工過勞;如非勞動部特許之責任制勞工,或責任制勞工未書面約定工時,或約定書未報主管機關核備,則工時須回歸每日8小時、兩週84小時之規定,超時工作仍依規定加給工資。

勞工處提醒本市雇主,責任制勞工工作時數書面約定,請確實函報新竹市府勞工處核備;工作地在新竹市之勞工如發現雇主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可敘明服務單位名稱、地址,向勞工處申訴,電話:03-5324900分機41、77、78;但工作地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勞工,則請向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訴,電話:03-5773311,地址:新竹市新安路2號。

相關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30條

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第32條

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49條

第1項前段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上傳時間:2015-02-0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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