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接獲通報,苗栗縣35歲劉姓婦人,因涉嫌虐待女兒,由黃姓男社工處理,將女童緊急安置並對劉女提出傷害告訴。劉女懷恨在心,竟誣告黃以私了不送法辦脅迫性交。案經檢方不起訴,黃姓社工的辯護律師告發劉女涉嫌誣告,苗栗地檢署今(18)日起訴。
苗栗檢方調查,97年12月12日上午,黃姓社工與家扶中心林姓社工,一起到劉女住處,將她女兒帶回安置。黃姓社工並代表縣府對劉女提出傷害告訴與聲請保護令。98年2月2日開庭後,劉女心生不滿,為讓黃吃官司,9日打電話報警,指控被黃逼姦。
劉女指控黃姓社工帶走女兒當天,見她進入房內整理孩子的衣物時,尾隨入內,威脅她說傷害小孩的行為,可以移送法辦,除非配合他做那檔事,才不會移送。她因怕被送辦,只好與他性交。
劉女指證歷歷說,黃姓社工射精後走出房間,到浴室將保險套丟入馬桶沖掉,且稱被性侵害時看到黃小腹上方有體毛。但警方蒐證照片與檢察官當庭勘驗黃姓社工身體,都未發現這項特徵。
家扶中心林姓社工也做證說,當時黃姓社工沒有進入劉女房內,而是站在客廳,兩人未曾獨處,且劉女房間的窗戶是開著的,從外面可以看到裏面的狀況,劉女整理孩子衣物時,房內也沒有異樣聲音傳出。
劉女見瞎掰的故事被戳穿,坦承虛構遭逼姦的情節,苗栗檢方今天依誣告罪嫌將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