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修正案98年2月25日正式生效,遭拖吊車輛保管費最高以45天為限、進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保管費採半日制計價,未滿12小時以半日計,這項新措施目前僅限公有拖吊場(憲政、翠華拖吊場),暫不適用委託民間拖吊場。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高雄市議會第7屆第8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修正三讀通過,交通局於2月23日刊登公報發布之,2月25日生效實施。
該修正條文拖運費用仍維持不變,機車200元、汽車1,000元,最大變動在於保管費,原規定車輛經拖吊進場,一律以一天計費,汽車200元、機車50元。
該修正條文25日生效後,凡經拖吊車輛進場後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半日(12小時)以半日計費,汽車100元、機車25元。另以往沒有最高上限的保管費修正為最高以45日計;其他大型車輛、特種車輛均比照改採半日計費標準進場未逾一小時免收保管費、未滿半日以半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