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工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執行機關為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詳細規定:「縣環境保護局係為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查報、認定、張貼、移置及公告」等工作。
查報「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工作可分為無牌照及有牌照,其中無牌照廢棄車輛,由環保機關進行認定廢棄車輛張貼(七日內)後進行移置等相關工作,有牌照廢棄車輛則由警察機關進行認定廢棄車輛張貼工作,於張貼當日通知車主進行車輛移置,若車主未於警方張貼七日內移置車輛,警察機關將通知環保機關進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民眾若發現道路旁有廢棄車輛(含有牌照及無牌照)占用道路情形,可向環保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警察機關或環保機關將派員前往查處,共同執行廢棄車輛查報移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