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第2次受理申請案件,已審核完畢,於110年5月14日陸續發出核定函,苗栗縣複審合格戶共計162戶,補貼款將於110年6月起每月25日撥入指定帳戶。
補貼金額如附:109年度租金補貼金額表(台灣省)
溫馨小提醒
*申請時【尚未租屋者】,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租賃住宅相關文件。
*收到核定函後,補貼期間12期內,若租賃契約到期,應與房東重新簽訂契約後(勿使用舊契約塗改刮擦,若提供資料有虛偽不實,將移送警察機關辦理),將新簽訂完成之租賃契約書影本親送或郵寄(地址: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收件人: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收)或傳真(FAX:359991;並來電確認TEL:559952或558262),未檢附新租賃契約期間,不予核撥補貼款,補新租賃契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
*補貼期間更換租屋地(非遷居其他縣(市)者),應立即檢附新租賃契約影本、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住宅補貼切結書,未檢附上述文件期間,不予核撥補貼款,最慢三個月內補件。(若未及時通知,苗栗縣政府將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款)
*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本、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租金補貼每年須重新申請,如有後續年度租金補貼需求,請自行注意110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第一次110年8月2日至8月31日止、第二次111年2月14日至2月25日止)提出申請,苗栗縣不另行通知,相關資訊可上網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 )「住宅補貼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