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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監理站表示:經營汽車運輸業服務應符合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並領有汽車運輸業執照才得以營運,如未核准經營者切勿以身試法。因車輛可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和「營業」兩類,如係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請非法營業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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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監理站站長黃成民表示,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該站針對自用貨車載貨收費之車輛加強查察,均定期(每月)、不定期(專案)排定班次辦理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取締業務,每月至少排定3班次以上勤務,一旦發現違規案件,即依規定裁處。疫情期間,仍不定時派員至工業區等重點地段勘查,請欲經營汽車貨運業者(載貨收費者),應依公路法向管轄之監理所(站)申辦成立合法汽車貨運業公司行號,切勿非法營業,一經查獲違規屬實,將依據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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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民眾勿將貨物交與非法業者運送,以免遇有意外狀況時,無法取得合法賠償,呼籲民眾為避免發生事故或糾紛時求償無門,應選擇合法汽車運輸業者提供之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