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員警江玉銀、黃文欽,98年10月5日8時許,於執行巡邏勤務時,正欲巡簽位於嘉義市垂楊路上之文化公園時,發現一名身材瘦小、衣服髒亂之孩童,正躺在公園涼亭的椅子上睡覺,員警發覺有異,便前往詢問,一經瞭解才發現是離家兒童,隨即將其帶回派出所暫時安置。
帶回所內後,員警便先為該名蔡姓孩童買了份早餐,並聯絡其家屬到場,而其父因工作因素無法聯繫,經了解蔡童家庭背景後,連絡社會處社工員到場處理,由社工員會同警方將蔡童送往嘉義市某國小就讀,待由社會處做進一步處理。
據員警私下與孩童訪談後,父母離異,由父親扶養長大,而父親是在做夜市攤販生意,常常因生意繁忙而疏於照顧,而蔡姓孩童也常趁父親在家時,離家遊玩,玩累的時候就睡公園或廟宇,附近經過運動或拜拜的民眾看到,本於憐憫之心,便會給蔡姓孩童,些許零錢及衣物,而蔡姓孩童就利用這些錢邊走邊玩,直到身上的錢花光了或玩累了,睡在公園及廟宇,等被民眾發現才會被送來派出所,而經查該名蔡姓孩童已有失?四次的記錄,另在場的員警及社工人員搖頭嘆息,而在孩童吃完早餐後,還童言童語向員警表示要自已拿錢付早餐,天真的話語,另人好氣又好笑。
經此個案員警及社工人員深知,若該蔡姓孩童若不給予適當的安置,將來可能會成為社會問題,社工人員也表示,會與其父親做深入的瞭解,若無法盡到其照顧義務,便會考慮以寄養家庭之方式,讓蔡姓孩童轉換個家庭及學習環境,矯正蔡姓孩童的偏差行為及想法,導正其錯誤之觀念,以給予孩童一個健康成長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