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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
2021
08/19
23:37
天眼日報記者
周瑞珠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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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23:37
天眼日報記者 周瑞珠 苗栗縣 報導

雇主或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
雇主為避免移工聚會染疫,在疫情期間控管移工外出,勞青處提醒,雇主管理移工時應遵照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規範,切勿私下以切結書形式,與移工約定染疫後自行負責,或費用自付等條款,相關規定抵觸法令無效。

部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自行以切結書形式,約定移工染疫後自負法律責任及治療期間一切所需費用,或不配合禁令者將遣返,試圖免除就業服務法管理責任,切結書約定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約定無效,雇主仍應依法擔負雇主管理責任,如移工因雇主未善盡照顧及管理責任,以致雇主染疫,或自行主張爲防疫而從移工薪資扣減費用,未依規定給付薪資者,已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雇主或任何人若以非法方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或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將有違犯刑法妨礙自由及強制罪之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雇主對移工之管理措施如有侵害移工遷徙往來之自由,勞動部將以雇主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勞青處彭處長表示,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並應依計畫書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又為避免已入境移工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勞動部已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均應依指引與規定辦理防疫作為。

上傳時間:2021-08-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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