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者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則。 若堆置雜物造成他人跌倒受傷,不僅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背負民、刑事責任外,若引發災害妨礙人員逃生避難或影響消防救災者,可依公共危險相關責任依法究處。 為了提升本縣公寓大廈居住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呼籲住戶自行檢視,避免於共用走廊或樓梯堆放雜物妨礙出入,並自主改善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