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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沉默無聲的訴求致 企業雇主
1970
03/18
08:27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桃園市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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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3-18 08:27
公路監理代書 黃招斌 桃園市 代理

敬請本案對照人收悉本函後,敬請10內書面程序或是e-mail電子ty.news@hotmail.com 回覆即可


勞工沉默無聲的訴求致 企業雇主

勞工沉默無聲的訴求,良性反映,理性溝通,敬請本案對照人收悉本函後,敬請10內書面程序或是e-mail電子ty.news@hotmail.com 回覆即可,也可以不理會本件訴求。


【不平則鳴】事物不平靜就會發出響聲。指人遇到不公平的事;就會發出不滿的呼聲和反抗,據理力爭。


緣勞工收到公司在薪資袋內檢附的便條敘明如下,發出憤憤不平的憤怒聲!只好同發出勞工的心聲表達心聲訴求:


「各位同仁:工作獎金並非固定薪資的一部分,工作獎金發放精神旨在獎勵、鼓勵、特殊奉獻以及遵守桃園********公司規定等而制定的獎金制度,並非像目前無差別的發放。這樣結果最後導致偷懶不做事的人卻影響想做事、要做事的人,幹部所分配的工作執行成果嚴重成效不彰,想做事跟不想做事的人卻都有同樣獎金待遇的陋規,為了改善越來越差的工作效率而重新訂定工作獎金發放規則。


1107月起薪資內原本的工作獎金調整為每季發放,發放標準將由公司參考領班、副組長、組長對於工作同仁的工作績效表現來發放,以鼓勵獎勵同仁的專業技術工作表現、工作的執行態度、工作的積極主動性、出缺勤狀態等優異同仁,以及是否依照規定執行維護維修工作之同仁。


改變是為了更好的未來,敬請各位同仁配合遵守幹部工作分配及維護合約要求的工作執行。 ****** **


薪資單內檢附一張便條紙敘明如上,讓員工竊竊私語敢怒不敢言,員工私下交流如何發聲訴求據理力爭,結論是由誰代表向公司提出發言。


經推薦委託「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法務組全權代理爭取勞工權益。


原計有9位徵得口頭同意委託,書面委託書簽署中,逾5人以上得以團體訟訴為之。


茲委託本所法務組聯繫市府勞工相關單位窗口時,市府獲悉勞工人數眾多,很重視大力徵求受託本案本所法務組,將本案轉送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召開勞資仲裁案。


本案業經委託「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法務組全權代理中,暫由受託部門發文對照人處理後續結果後,再依程序續完成捍衛勞工權益為止,否則;不惜函送訴請勞動法庭仲裁。


勞工訴求如下:


1、請確認是否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全球疫情嚴重,衍生桃園*******公司營運不佳,以致資金周轉不良所致。還是「******工程公司」同樣亦遭受疫情影響,造成營運收入減少,資金週轉不靈所致。


2、依照規定,凡是勞工未休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公司為何要分期支付?依據那一條法令?公司營運有這麼的困境嗎?真讓人匪夷所思。茲有發現勞工之「特別休假」未休假,應折發薪資的發放,竟然分期支付折發工資,是上游桃園*******公司營運不佳,資金吃緊嗎?還是*******公司的財務問題,衍生無力支付的窘境。


3、綜上所陳,造成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0元。無力支付的窘境,在所有勞工沒有違反「工作獎金發放辦法」規定之下,即使有勞工違反「工作獎金發放辦法」規定之下,依例當月即依據違反項目由公司自薪資中扣除,扣除違反項目定額之罰鍰。其他正常作業的勞工毫無違失的勞工,為何遭公司無故藉詞逕行延宕違法推延發放工作獎金,更有違反公司制定「工作獎金發放辦法」規定之精神旨意,公司是有制度的,承諾要發又出爾反爾毀諾在後,勞工不同意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工作獎金發放辦法」規定之旨意,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與外界觀感,更讓勞工打從心裏的不爽。


遭公司強行自110年6月起工作獎金無故藉詞拖延發放,激起群情激憤,勞工訴求,敬請公司依法盡速於中秋節前發放工作獎金完成。【註1


4、勞工每月薪資中扣取福利金,原定每季舉辦定期員工聚餐,因全球疫情嚴重肆虐,1~2年未舉辦員工聚餐,但是依舊每月薪資中扣取福利金,未舉辦員工聚餐福利政策,是否有勞工福利替代方案?另福利委員會係自勞工薪資扣取集資運用,因此每一位勞工即是福委會成員,得同等享有員工舉辦活動,但是因公出勤值班的勞工福利,不得任意遭受剝奪或是不平等待遇對待,因公出勤應明訂補貼辦法,補貼未能參予福委會舉辦的活動之補償。


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帳目依規定需要公布明細,提議公司福委會每月製作財報並貼在公司大群組公佈眾所皆知,才能符合公正、公平、公開的精神與意旨。


5、員工違反規定依據在那裏?扣款所得資金流向?能否公布扣款明細?


勞工薪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與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1.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2.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6、勞工的薪資單建請各欄位應明確載明給付項目之金額,工時、出勤時數、計酬金額或是公式,與各項應扣之款項敘明事由,勿用「其他」字眼說明。


「勞工的薪資單」的範例,將另行專案向立法院暨勞動部提案,依法制定「勞工的薪資單」基本範例,並列入勞檢基本稽查項目。近20餘年,發現勞資爭議最大爭議是「勞工的薪資單」五花八門,讓勞動法庭審判長都要質疑,「勞工的薪資單」只有雇主自己看得懂,勞工唯一只知道實領薪資多少。「勞工的薪資單」制定載明是雇主得義務,更是勞工需要看得懂的基本權益。


7、公司對以上訴求如仍有疑慮,請勿理會本件訴求。逾時全案立即函送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專案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有專業律師與會參予釐清爭議疑慮。


8、公司長期以來鄙視C班(即夜班)維護的功能與效率,既然無法認同夜班的例行維護工作,不如撤除夜班,桃園*****公司啟用一甲子餘年以來,已有既定有例行維護的編制與業界的潛規則,請******工程公司援依照機場的例行編制維護契約執行,不要亂搞巧立名目,不應該、不是維護工作的小標案,魚目混珠混入維護工程施作,桃園*******公司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做過必留下證據。勞工被逼迫到忍無可忍之時候,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函送主管機關調查偵辦。


9、上大夜班,上班拋家棄子,日夜顛倒的職場生活,長期以來受到公司不重視,如公司認定是不必要職務工作,公司可指派幹部自行安插入列來,上大夜班享受啊!否則;請公司給予勞工應有基本工作權與尊重。


10、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清潔人員,工作的出勤8小時薪資比專業證照還高薪,還供餐,大夜班還有夜班加給餐點津貼。保全工作上二小時,休息一小時12小時制。夜班有一段可休息2小時。而我們公司的卻是還用歧視的眼光,甚至一個勞工微薄基本尊嚴都蕩然無存。


11、就讀了的高工3年學期或是二專畢業時,考得相關科系乙級技術士執照或是電匠證照,所幸換得「國家級」禮遇,每月核發「證照費」$500元~$1000元,這就是專業人士的價值。還真不如清潔職務不用證照,每天上班8小時,真是有天差地別啊!


12、為什麼公司深怕同事間刺探薪情多寡,因為同工不同酬嘛!發放年終獎金依法雖無具體敘明如何發放之規定,但是公司核發方式核撥款項多寡,早已好惡黑白發放已表露無遺了,高低落差更讓人議論紛紛。


以上是依據每一位委託人口訴或是訊息整理翻寫彙整的勞工心聲,不好聽,但很真實露骨。


【註1請公司依法盡速於中秋節前發放工作獎金之訴求,如未達成,本案所有個資隱藏部分,一律真實顯示,更改字眼用語為踢爆舉發,全案正本函送勞檢與1955提案,副本抄送中央、地方相關單位備案,特予敘明。


同步刊載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550772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40977250113154/permalink/845943926283148/

原載於:https://www.tynews.com.tw/index/News/Show/id/155504

http://www.0936038000.tw/index.htm


上傳時間:1970-03-18 08:27   最后更新時間:2024-11-2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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