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0)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已逾開徵期限,尚未繳納車主最後補繳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近日已陸續寄發催繳通知書,籲請車主務必依照期限補繳,屆期仍未繳納,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300元至3,000元罰鍰,而欠繳之汽燃費後續也將予以移送強制執行。
中壢監理站說明,汽燃費補繳方式多元化,除了持本次催繳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等進行線上繳納。如不確定今年是否已繳納汽燃費,可利用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超商使用多媒體機、嗶嗶繳、橘子支付及LINE Pay Money等行動支付APP均可查詢繳納。自11月24日起,再提供新的線上繳費管道「永豐銀行繳費網」、「台中e指通-支付繳費通」(https://pay.taichung.gov.tw)歡迎車主多加利用。
另外,提醒車主,若未居住在戶籍地,可向監理機關申辦登記「公路監理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以使車輛相關監理通知文書不漏接。
若您擔心忘記繳納燃料費而受罰,亦可申請「委託轉帳代繳汽燃費」或「電子繳款單」線上繳納,讓您輕鬆繳納免煩惱。提醒您,若有老舊不堪使用車輛,請盡速辦理報廢,以免稅費持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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