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中埔分局大埔分駐所於98年10月9日16時許,受理民眾謝某報案稱渠所所有漂流木遭竊,歹徒僱用大批人員吊車、卡車,正在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土石堆置場空地裝運準備運走,請求警方立刻派員前往逮捕。
大埔分駐所受理之後立即通報分局派員支援,由分局長黃益三調派偵查隊派員前往現場支援調查處理,抵達現場後,正好發現李姓嫌犯正以吊車將堆置在空地上漂流木46根(分別屬檜木、牛樟、櫸木等國有珍貴樹木、市價約值新台幣千萬以上),裝運到3部卡車上準備運走,經警方即時攔截下來,雇工搬運漂流木之嫌犯張某(高雄縣人)在現場向警方提出第七河川局,於莫拉克颱風後所核准重機具進入河川流域證明文件,表示係合法撿拾漂流木之行為。
不過警方在現場卻發現部分漂流木樹體龐大(經專家研判年輪約有2-3百年樹齡)遭以鋸子鋸斷之痕跡,且不是新的鋸子痕跡,顯示漂流木可能係遭人為蓄意砍伐之後,再利用豪雨大水讓木材隨水流往下漂流,再乘機以漂流木名義撿拾謀取不法利益。於是商請嘉義、屏東林區管理處棋山工作站派員到現場協助勘驗,藉以認定事實;經該工作站派遣專業人員到場了解,發現主張持有漂流木嫌犯張某、謝某二方所持有公文書因巴瑪颱風發布陸上警報,依公告該許可證明文件均已失效,且所撿拾、裝運之漂流木屬未註記之國有財產,張嫌等一干嫌犯顯然涉嫌觸犯森林法之竊佔罪,警方依法移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警方於現場處理時,發現有道上兄弟介入爭奪漂流木利益,為維護珍貴國有林木,繼續向上偵查涉嫌盜伐國有林木之嫌犯,一併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