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起訴
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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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即勞工權益損害費用:(各項明細如下)
1、被告將原告之勞保投保薪資以高薪低報,衍生原告6%提撥之損失$16,915元。
2、被告未依勞動契約按月給付原告薪資的一部分>全勤獎金,被告未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原告薪資或是獎金,應給予前勞資約定之「全勤獎金」計有$48,000元,請參酌併入勞工損失計算表欄位內(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
3、被告巧立名目逕行扣取原告之工作獎金$3,257元。(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被告違法預扣原告薪資,依法請求返還。
4、被告未依
5、被告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委會,依第二條第3款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被告按月自員工薪資收取原告等薪資內扣取福利金,依法原告暨所有員工即屬福委會之會員,會員權利=義務應依法受到「職工福利金條例」的保障無疑。原告等夜班員工無法同等享有應有的福利之權利,被告逕行剝奪原告之福利,原告請求鈞庭調查「全聯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與109年11月21日(六)員工花蓮一日遊,公司籌辦花蓮一日遊的議題之會議紀錄詳細之內容。
並請命被告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賬簿。依法公布全聯福委會之收支帳目,以昭公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2條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依法有規定。
矣調閱被告職工福委會之會議紀錄,確認被告損害原告之權益,原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等值之同額之金額。被告應給付原告該日之日薪$2268元X2=$4536元。
7、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寄發雙掛號【如證A】
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一項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原告
一、依據
二、依據
依據如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
又就出勤紀錄方式,
1、雇主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之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範。另因應實務上如何記載出勤紀錄始符法規,勞資雙方仍有疑義,為求明確,爰為本條之修正。另所稱生物特徵辨識系統,指以人獨有的生物特徵為根據所開發的系統,例如指紋機、指型機、掌紋機等。
2、修正條文第一項所例示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或非以書面方式為之。惟為使行政機關於實施勞動檢查或調查時能即時釐清事實真相,
並確保檢查實效,及保障勞工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六項後段要求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之權益,爰規定該等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前揭法令均係強制課予雇主應遵循之作為義務,舉凡適用
又前開出勤紀錄為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為明確雙方權益,雇主仍應置備所有人員之出勤紀錄為宜。」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8號判決明確指出:「按依
又該條項規定所稱「置備」,係指使該等簽到簿或出勤卡處於得隨時供檢視及利用之狀態;且依上引
從前述說明可知,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且該出勤紀錄應足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時間即包括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且應計至分鐘為止;如該出勤紀錄僅記載勞工上班時間,無下班時間,或僅記載下班時間,無上班時間,均與法不符,雇主應令勞工確實補正其實際出退勤時間,始符合
三、
被告違反本條例規定,原告依條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全勤獎金』每月$1000元,被告未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原告薪資或是獎金,應給予前勞資約定之「全勤獎金」,請參酌併入勞工損失計算表欄位內(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
(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
員工違規扣款依據?罰鍰收入獲益資金去向為何?相關規定法令如下:
1.
2.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
3、
被告違反條例規定,原告依條例規定請求被告退還原告『工作獎金』不明之扣款(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
被告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原告依本條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矣被告提供原告之出勤表比對後,提列損失於(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類計加總後一併請求被告給付。
請被告提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供確認後認定損失一併求償(如證B:原告之侵權損失彙整明細表)。如係全聯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違反公平原則,原告再另案向台北市管轄全聯職工福利委員會部門提案調查。
以上各項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矣被告核發原告「勞工出勤紀錄」後,再逐一校對出勤日期確認損害金額,或是更正有誤的計算金額經確認後,被告應發給予原告勞工依法應得之酬勞為禱!
為此;狀呈鈞院,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綜上所陳,原告依法應得權益提出求償,懇請貴院盡速依法依據事實裁定為禱!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動法庭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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