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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虎尾警積極辦案 終破肇逃案
2009
11/10
18:43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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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8:43
天眼日報記者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雲林虎尾警積極辦案終破肇逃案

雲林縣虎尾警分局埒內派出所於98年11月7日15時40分許,破獲劉姓少年(82年次)騎乘182-HEP號重機車,於98年11月6日17時20分許在虎尾鎮建國里光復路與建國一村交岔路口與被害人張0文(57年次)騎乘之QRG-023號輕機車發生碰撞後,導致張0文受傷之肇事逃逸案件,經偵查後,坦承犯行不諱,全案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

虎尾警分局埒內派出所於98年11月6日17時30分許接獲通報,在虎尾鎮建國里光復路與建國一村交岔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當埒內派出所警員李富源到達現場時,現場只有一輛機車,並未發現另輛肇事車輛,初步得知為一輛不詳號牌之機車,於是立即報告所長陳銘祥,所長隨即指派巡佐周國富與警員李富源2人訪查是否有目擊證人,且調閱肇事地點及鄰近連結道路之路口監視系統,逐一過濾案發時間來往之車輛,但未有所獲,巡佐周國富與警員李富源2人仍積極訪查沿線之住家,終訪查到不願提供年籍之證人,提供182-HEP號重機車號牌,巡佐周國富與警員李富源2人在得知肇事機車號牌後,立即查詢車籍,該182-HEP號重機車設籍雲林縣崙背鄉南陽村,於是以電話先行連繫劉姓少年家人,並告知肇事情事,劉姓少年家人始帶同劉姓少年與肇事機車,一同至派出所內偵詢,全案始偵破。

虎尾警分局長陳世寶表示:發生交通是故,在所難免,但為避免發生事故,應以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為首要原則,可是肇事後,不顧受傷者之死活,為通報救護車及警方前往處理,遂逃離現場,始有違良心,不應該有這種念頭,此案本分局之同仁立即偵破,可作為肇事逃逸者之當頭棒喝,不要以為沒有人知道,天理召彰,遲早會被人知道。

上傳時間:2009-11-1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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