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保護國人身心健康發展(尤其青少年),順應民意要求,經立法委員提案,著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原本不處罰施用與單純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部分,增訂處罰規定,期能降低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危害。
本次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總統於98年5月20日發布,於11月20日執行,修正重點有:
一、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無正當理由持有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將處以5萬元以下罰緩與8小時以下毒品危害講習。
本法於11月20日施行日起,持有及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已違反法律規範,因此,本局特別呼籲有施用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本局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全力配合新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