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長年被詬病的萬年稅單問題,影響國際投資意願與社會經濟,引發民怨,因人民只要陷入稅務泥淖,幾乎就像無間地獄般「永無出期」,敗訴法院幾乎成爲稅務訴訟的宿命。為此司法院近期研擬「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以下簡稱「稅審法」)送交立法院審議。專精財稅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10月27日(日)受世界民報全民公審節目之邀,線上深度剖析稅審法草案的各環節問題,並做出明確具體改善建議。
首先,針對行政法院因長年不自為判決,且不撤銷原處分,又發回原課稅機關讓其有機會對納稅者再做出課稅處分,造成一而再、周而復始的萬年稅單的現象,黃俊杰教授認為,依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若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能確實依循納保法審判,仍舊可以解決,並非一定要制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黃俊杰直言,稅審法主要是要減少萬年稅單,但能夠立即處理減少萬年稅單的最好方式,就是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而黃俊杰認為,整個稅法結構來說,應該是納保法優先,再來才是稅捐稽徵法。而稅審法本身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又囊括了納保法的部分規定,但卻未闡明與納保法的關係。因此,整個稅審法跟納保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法律適用關係,應該要先釐清。
針對納稅者協力義務,稅審法草案第12條規範,納稅者相關代表或保管者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與課稅事實有關之境外資料,就可以命令強制處分跟罰鍰。黃俊杰認為,稅捐機關本來就應該負舉證責任,該條顯有相當程度侵害納稅者權利。稅審法應該也是要站在納稅者權利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罰鍰或強制做什麼。
稅審法將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設置「稅務審查官」,可比納保法中設置的納保官,都將是稅務部門較高階官員出任,而其主要任務是協助行政法院審查,因此在事實認定上就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稅審官的角度是站在稅務機關,還是納稅者?對於納稅者有利跟不利的立場能否一併注意?黃俊杰認為,這也是令人有疑慮的部分。
再者,一般訴願不一定要強制律師代理,但稅審法第7條卻草擬,要強制委任律師做稅務代理人。但若稅單金額不高,又沒錢請不起律師,怎麼辦?黃俊杰表示,目前會計師在稅務的行政訴訟,也可以做訴訟代理人,另外非訟的程序像訴訟和解或調解部分,或許不一定要律師做訴訟代理人,否則將來可能因此造成弱勢者無法訴訟而變成稅災戶。
根據稅審法草案第31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黃俊杰認為,如果徵納雙方有足以影響稅額的事由,但卻沒能在事實審或終結辯論前提出,因而無法改變課稅處分,又若判決錯誤或基於錯誤事實,但納稅義務人卻不得請求退稅或提再審,但卻又已確定判決,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三項又規範,若納稅者不服稅單且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者,不能申請退稅,這些都將不利納稅者取得稅捐正義。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蔡孟彥助理教授也曾批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三項規範,指出此條違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恐有違憲之虞。而今稅審法草案再進一步限制人民權利,明顯侵害人民基本權。
黃俊杰表示,期待主管機關或立法院,未來可能有必要召開公聽會,讓更多關心的專業人士、主管機關,甚至稅災戶的代表一起參與,就這個議題做更深入的探討。也應多詢問各專家學者意見,譬如律師公會稅務人權委員會,或是國際兩公約人權小組等,目前稅審法草案主要是引用自德國,但德國財務法院的一些相關規定,沒有像台灣的這麼少,國內都有一些相關法規已問世,應該可以參考一些具體的規定,作為健全國內法治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