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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分局長提醒:詐騙集團不僅會”騙錢”,小心還會騙”帳戶”!
2025
02/17
12:10
記者
天眼日報
台東縣
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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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12:10
記者 天眼日報 台東縣 新聞發布

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分局長龔士哲,於17日受邀參與警察廣播電臺臺東分臺的線上直播節目,以生動活潑的方式向聽眾提醒防範新型詐騙手法的重要性。在節目主持人幽默風趣、專業的引導下,分局長深入淺出地解析了當前詐騙集團的最新手法。他特別強調,現今詐騙集團不僅會騙錢而已,小心還會騙走你的帳戶。

騙詐集團為什麼需要很多的人頭帳戶呢?因為要製造斷點造成警方查緝上的困難,第一層人頭帳戶轉第二層人頭帳戶,層層轉甚至轉到海外帳戶,最後才去提領現金轉到自己的帳戶,然而目前許多民眾已經知道帳戶不能隨便賣給詐欺集團,會遭以幫助詐欺罪移送偵辦,造成現今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愈來愈困難,因而轉為騙取民眾的金融帳戶以供犯罪之用,常見類型就是『貸款詐騙帳戶』及『求職詐騙帳戶』,佯稱為了美化帳戶或轉匯薪水,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但事實上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根本並不需要交付,也就是說,只要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不認識的人,就極可能被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在此警方提供簡單的破解方法,就是除『貸款』及『求職』應循正常的實體銀行及人力銀行等管道,絕對不要輕信網路上不知名的廣告所騙,甚至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這一定是詐騙無誤不要輕易上當受騙。故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正當理由,仍應依法處罰。


洗錢防制新法於自112年上路後,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則明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之帳戶帳號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為有效打擊人頭帳戶及收簿手,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甚至,上述違反規定而『遭告誡之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號)將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所造成的影響包括: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等。將對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產生極大的不便。所以,為了避免民眾無意中成為犯罪的一份子,特別呼籲大家務必謹慎保護好個人金融帳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不輕易洩露或轉交,以免成為詐騙集團之共犯。」


上傳時間:2025-02-17 12:10   最后更新時間:2025-02-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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