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多項新修正的減免規定,減輕民眾負擔: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詳附表一釋例)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
二、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及多項扣除額的金額均有調高,詳見附表二。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113年度及112年度比較,如下表:
113年度 | 112年度 | ||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
1 | 5% | 0~590,000 | 0~560,000 |
2 | 12% | 590,001~1,330,000 | 560,001~1,260,000 |
3 | 20% | 1,330,001~2,660,000 | 1,260,001~2,520,000 |
4 | 30% | 2,660,001~4,980,000 | 2,520,001~4,720,000 |
5 | 40% | 4,980,001以上 | 4,720,001以上 |
四、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98,000元(調整前為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98,000元(調整前為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調整前為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五、調高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
(一)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
(二)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六、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一)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育兒家庭負擔。
(二) 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每一申報戶扣除上限由120,000元調高至180,000元,原則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情形得視為非自有房屋)者,並訂定排富規定。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採用手機報稅,在家完成申報,快速、方便又可節省往返國稅局的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9908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附表一 113年度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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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以及1名年滿70歲、3名未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存款利息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210,000╳8人 | 1,680,000(A) | ||
比 較 項 目
| 免稅額 | 97,000╳7人=679,000 145,500╳1人=145,500 | 1,471,500(B) | |
標準扣除額 | 262,000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10,000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375,000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 |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 | |||
小計 | ||||
基本生活費差額(A)-(B) | 208,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