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98年12月5日(星期六)屏東縣議會第17屆議員、屏東縣第16屆縣長、屏東縣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行使投票權,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
其中對於不具投票權勞工及投票日逢原屬休息日者並無給假規定,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12月5日(星期六)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之規定。可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