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2日15時,被害人吳小姐騎乘腳踏車自楠梓區新昌街莒光郵局出發欲返家,行經楠梓區新昌街30號前案發地時,突遭一名騎乘黑色重機車歹徒自後搶奪被害人置放於腳踏車前菜藍之手提包,歹徒得逞後自新昌路右轉後昌路逃逸,被害人於後緊追,然追至後昌路與新昌路口即不見歹徒蹤影,被害人隨即以電話報案。
楠梓分局受理報案後隨即派線上巡邏人員前往了解,得知歹徒係單人犯案、穿著深色外套、騎乘一部黑色重機車自後昌路往北逃逸,隨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攔截圍捕。同時立即調閱案發現場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發現歹徒特徵與被害人描述大致相同,後於後昌路之監視器發現嫌犯騎乘機車逃逸之畫面,確定歹徒係騎乘車種與廠牌形式,並確定車牌中五個字,專案人員即將所有可能之數字組合逐一清查,經比對查出黃○存所騎之機車涉案頗高,隨即派員前往暗訪,於98年12月7日17時持通知書前往高雄縣岡山鎮黃嫌母親住處埋伏,俟黃嫌出現依法通知黃嫌到案。
詢據黃嫌坦承搶奪被害人皮包,並交付所得?款及被害人遭搶手機予本所人員,惟皮包已棄置無法尋回,全案宣告偵破。
楠梓分局謝分局長表示,本件搶奪案發生後,分局立即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勤務中心馬上調度警網現場圍捕,派出所與偵查隊現場訪查並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找尋歹徒影像、特徵與逃逸方向,全面發揮分局團隊統合力量,於案發數日內得以順利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