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呼籲消費券第2階段尚未領取之縣民,如情形特殊且非屬「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http://3600.moi.gov.tw/)」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者,得報經內政部認定為情形特殊並依個案決定領取人。
如經認定,其領取人得檢附規定證明文件、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指定郵局領取消費券;如屬前揭要點第2點第1款至第9款以外無法認定者,申報人應填具「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填報表」,於98年3月10日前送鄉(鎮、市)公所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屏東縣服務站初核,轉內政部認定,確保權益。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如下:
(一)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之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順序之人。
(二)未成年人之父母雙亡或不詳、或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
(三)前款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未成年人本人。
(四)未成年人之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收容中之父或母之受託人。
(五)未成年人現於國內,其父母均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或均為外國人:實際照顧之人;外國人在國內者,為父或母本人。
(六)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
(七)未成年女子未婚生子:未成年女子之父或母、社會福利機構或實際照顧之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為未成年女子本人。
(八)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父或母本人。
(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外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