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犯嫌王○慶,於98年12月27日21時,騎乘其所有之重機,沿著鼓山區美術東二路行駛,看見張姓女子獨自騎乘機車,似有機可乘,遂從後方逼近張姓女子,原先張姓女子以為王姓嫌犯是要問路,不覺有異。但當嫌犯靠近時,聞到刺鼻酒味,驚覺苗頭不對,於是加速離開,不料王嫌亦加速尾隨,逐步逼進被害人,強迫被害人停車並將機車推倒,遂用力拉扯被害人皮包,因被害人皮包是由左肩斜背往右背,不易扯下,就從後方勒住被害人脖子。被害人不停地掙扎及大聲呼救,剛好經過的黃姓夫妻見狀,黃先生上前欲制伏王嫌,而黃太太立即報警,由本分局龍華所線上巡邏警網前往,合力制伏身材壯碩之王嫌。
王嫌被逮捕後供稱,其因喝醉,不記得有強盜被害人的行為,而且未有贓物得手,一概以喝醉酒所以不記得當時情形的理由推諉。然案有被害人及兩名證人指證,王嫌顯涉嫌強盜罪嫌。全案依法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鼓山分局也再次呼籲所有機車騎士,請將皮包置於置物箱內,勿顯露於外,引來歹徒覬覦。騎乘機車時,務必當心突然靠近的車輛,以保護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