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士氣,行政院1月5日核定98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1.5個月俸(薪)給,並定於99年2月4日發給。
人事局表示,依據行政院核定「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98年軍公教人員仍循例發給1.5個月俸(薪)給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對象包括98年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98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及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標準為特任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2項,簡任第14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發給1.5個月俸(薪)給之年終工作獎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則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其核定採計退休年資計算百分比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至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又依行政院規定,此項獎金並非人人有獎,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98年年終工作獎金仍訂有減發或不發的規定,以激勵公務人員戮力從公,追求工作績效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