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二)
暫繳罰鍰收據
(如圖一)
(如圖三)
陳請馬總統聆聽民眾的無奈與憤怒之聲!立即處理這種違法亂綱;目無法紀的侵權行為
民國99年2月2日我(即申訴人)約下午五點左右經過幼獅交流道,一路開車回家(約17:10),並將汽車停放在屋宅後院私人空地領域(非路邊停車),把車停妥後;並在駕駛座找香菸與打火機(在駕駛座翻找一番…約有二、三分鐘)下車後,轉身上鎖車門時;突然遭一位不明壯漢由後方突擊抱住我(即申訴人),原本試圖武力反擊;顧及萬一不慎傷及鄰居友人…,才讓二名不明男子控制我的行動自由沒有掙脫,二名陌生壯漢見我有防禦時;又改勒住我的脖子(完全控制我);一名強行連拉…另一名帶拖我…到產業道路上,控制我的行動自由,申訴人老婆見到以為我(即申訴人)遭不良份子襲擊搶劫差點把我(即申訴人)的家人嚇壞了,我(即申訴人)老婆甚至還一直向三名陌生壯漢們道歉…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即申訴人)質問疑似暴徒們:「你們到底是誰?想要幹什麼?」此時;他們自稱是「便衣警察」,也未出示證件,硬稱說:我(即申訴人)「酒駕」,然後電話通知警察…。
(約已過3~5分鐘…)受通知幼獅派出所的兩部警車五位制服警察浩浩蕩蕩抵達,合計八位警員聲勢驚人(好像要圍捕槍擊要犯陣容…)。
當時值黃昏時刻,鄰居也聞聲紛紛跑出來一瞧究竟…,未料;此時;眾警察們(很緊張…)立即驅趕人群命令…所有圍觀民眾不得觀看…,不許民眾在自家前圍觀…一律進入屋內。
五位制服警察立即強行要我(即申訴人)做「酒測」,這種荒繆至極的事,抓「酒駕」不在道路上依法攔檢,卻違法(無搜索票)入侵到民眾私人領域來假借「執行公務」之名,與一般匪徒有何二樣?我(即申訴人)當場斷然拒絕配合做「酒測」,然這一批警察(猶如土匪般似的帶槍流氓)強行給我上手銬(在眾人鄰居前還以為我觸犯滔天大罪了),強行押解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如圖一),同時也強行將我(即申訴人)停放在後院私人後院的我(即申訴人)原先駕駛的自用小客車7069-GX,制服警員命令申訴人之妻范○○女士將汽車強行開回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扣車後(如圖一),即命我(即申訴人)配合「酒測」經我(即申訴人)表明拒絕「酒測」後,在幼獅派出所內持用錄影機對著我錄影…存證是我(即申訴人)拒絕「酒測」的後,即填開拒絕「酒測」違規舉發通知單(如圖二)。
為了取回遭扣車輛,次日;被迫先行暫繳款取據去提領遭扣汽車。業經交通部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裁處新台幣六萬元整罰鍰,並吊銷三年(三年內不得重考)詳如附件。
當事人要問:
一、申訴人已回到家;所有駕駛行為業已終止。沒有任何搜索票或是拘票,三位「便衣警察」行為是否形同不良份子當街搶劫?比「白色恐怖」還可怕?執行不當請查明該三位「便衣警察」真實身分?(三名「便衣警察」的面孔在場的人都能記憶指認所以不要找人頂替),當事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申訴人完全沒有抵抗的情形…之下;「自稱便衣警察」的行為粗暴野蠻行為不令讓鄰居路人深感恐懼猶如電影情節,實在讓人看不下去,更覺當今民主社會「警政署」竟然允許如此粗暴對付民眾,馬總統您!看到了嗎?
三、若是申訴人「酒駕」,為何不在道路行駛中依法攔檢?取締酒駕警政署有核准動用「便衣取締」嗎?從未聽聞便民警察能(無搜索票)違法入侵私人領域取締交通違規,如果「便衣警察」有一天;仍就違法入侵擅入私人領域時,遭民眾保全正當自衛打傷或毆斃該不該負刑責呢?因為民眾無法識別真假亦是詐騙集團。(如圖三:警方之宣導資料即是)詐騙集團氾濫!民眾稍不小心就上當了,現在又以野蠻的「便衣警察」真實身分如何分辨啊?
四、停車位附近馬路是屬私人土地,三位「便衣警察」豈能入侵私人土地強行抓人,然後把抓到的人栽贓為「酒駕」?合理嗎?合法嗎?請查明。
五、馬政府有這麼地缺錢嗎?國庫赤字很嚴重嗎?也不能違法縱容這批土匪似帶槍流氓在搶錢吧?否則民眾看不到明天會更好!更萌談您的蟬連執政之路了。
六、綜上所陳,讓人民覺得很霸道無理+違法栽贓+黑色恐怖=抹黑馬總統的形象,陳請馬總統聆聽民眾的無奈與憤怒之聲!立即處理這種違法亂綱;目無法紀的侵權行為。
警察行使職權時>>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最新消息…
經平鎮分局第二組承辦人車龍建03-4390214聯繫當事人製作筆錄,當事人原先允諾撥空會同辦理,後來…深想「警方」舉發方式均使用蠻幹手段,深怕家人遭受到安全威脅,目前讓「平鎮分局第二組承辦人車龍建」調查受阻。
據「平鎮分局第二組承辦人車龍建」表示,本案三名涉案「便衣警察」屬平鎮分局轄區北勢派出所警員。
本案當事人口訴業經本報記者錄製過程已交代的非常清楚,「平鎮分局第二組承辦人車龍建」只要向涉案警員訊問舉發過程即能了解整個案情發展是否違反法律,如有即依法撤銷原舉發閉門檢討,否則;業已涉及「毀謗」情事,「平鎮分局第二組承辦人車龍建」自可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偵查辦理;自能查明是非真相。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已回覆例稿式的答覆掩飾令人憤怒,不得已再陳請>>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