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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交通處將於99年3月2日填發98年10月份停車費逾期未繳之舉發通知單
2010
02/28
20:36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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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8 20:36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台南市 報導

為保障民眾權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對於98年10月份停車費未繳納者業已完成二次催繳作業,對於催繳書無法送達者並已進行公示送達,其最後繳費期限為99年3月1日晚上22時前;屆時若車主仍未依前開規定於繳費期限內補繳停車費及相關工本費,交通處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99年3月2日逕行填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以每筆停車費新臺幣300元罰鍰,欠費追繳之。

請尚未繳納停車費及相關工本費之車主把握時間補繳;若不了解所持有車輛之停車欠費資料者,可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網站查詢(http://citypark.tncg.gov.tw)。

若有相關停車疑義請於08:00至17:30上班時間內,電洽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查詢,電話:(06)213-8172,213-6544,另有市民服務熱線298-1000供查詢基本繳費規定。

交通處表示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繳費方式如下:

1、請持舉發通知單至各監理機關繳納。

2、請於應到案日期前至各監理機關約定代繳之全國各郵局、統一超商(7-11)、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代收機構並得酌收手續費,逾應到案日期,超商將不受理代收(但郵局不在此限)。

上傳時間:2010-02-28 20:3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吳素珍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